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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再生资源公司40亿收入被核定征收未予以处罚

中南律税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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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涉税争议解决及税务合规管理手册(点击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一稽处〔2023〕***号

***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X7D):

我局于2022年1月6日起对你公司(地址:***号)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8-2020年向***县***超市(普通合伙)等购买的粮油等副食品(不含税金额157333.53元)用于赠送客户未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向***商贸有限公司等购买的热水器等家用电器(不含税金额279149.19元)用于集体福利未转出进项税额。

(二)你公司检查所属期间实收资本增加14900000元,未按规定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收购废旧物资签订的购销合同4161434432.97元,未按购销合同规定缴纳印花税;签订的运输合同85151037.09元,未按货物运输合同缴纳印花税。

(三)你公司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1月赠送给客户礼品8547.01元、2019年1月赠送给客户礼品57272.74元、2020年6月赠送给客户礼品47935.79 元和2020年9月赠送给客户礼品43577.99 元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你公司主要成本支出是向个人收购废钢等废旧物资,虽设置账簿,但存在成本核算混乱和成本结转不准确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并由你公司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规定,你公司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交际应酬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赠送客户的,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应追缴你公司增值税120490.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1204.91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教育费附加3614.70元。

根据《***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2409.83元。(详见下表,税乎网稽查案例库www.taxhu.com略)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印花税(资金账簿)70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应追缴你公司印花税(购销合同)该公司印花税(购销合同)1248430.20元和印花税(货物运输合同)42575.70元(详见下表,税乎网稽查案例库www.taxhu.com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项的规定,责成你公司应向领取礼品的客户补扣个人所得税31466.70元(157333.53*20%),其中2018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709.40元、2019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11454.55元和2020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18302.76元。

(五)你公司主要成本支出是向个人收购废钢等废旧物资,虽设置账簿,但存在收购业务成本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成本核算混乱和成本结转不准确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第四条第一项、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省税务局公告〔***〕***号)规定的应税所得率即批发和零售贸易业应纳所得率4%进行核定征收,你公司2018年营业收入1031334218.08元,营业外收入53514200.00元,视同销售收入8547.01元,已纳税额204943.51元,应追缴你公司2018年企业所得税10643626.14元[(1031334218.08+53514200.00+ 8547.01)*4%*25%-204943.51]。

2019年营业收入1264309195.72元,营业外收入38282502.13元,视同销售收入57272.74元,已纳税额494158.32元,应追缴你公司2019年企业所得税12532331.38元[(1264309195.72+38282502.13+57272.74)*4%*25%-494158.32]。

2020年营业收入1787764701.13元,营业外收入146181982.42元, 视同销售收入91513.78元,已纳税额670568.34元,应追缴你公司2020年企业所得税18669813.64元[(1787764701.13+146181982.42+ 91513.78)*4%*25%-670568.34]。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税一稽罚〔2023〕***号  

***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TX7D):

经我局于2022年1月6 日起对你公司(地址:***号)2018年1月1 日至2020年12月31 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公司2018-2020年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二)你公司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8年1月赠送给客户礼品8547.01元、2019年1月赠送给客户礼品57272.74元、2020年6月赠送给客户礼品47935.79 元和2020年9月赠送给客户礼品43577.99 元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收购业务情况明细表》及相应的记账凭证、发票等原始凭证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年第***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2000元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年第***号)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处罚,你公司在税务机关责令期限内已补扣缴或已补收税款缴纳的,故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个人所得税)50%罚款即2018年罚款854.7元,2019年罚款5727.28元,2020年罚款9151.3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733.36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9月27日(案件信息来源于税乎网)

END





黄俊涛|律师 会计师

武汉市律协刑委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  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咨询电话13986083585(微信同号)

黄俊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华税,北京德恒等国内知名律所,现就职于京师(武汉)。执业以来坚持深耕涉税法律服务,参与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公开发表税务相关文章、论文30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多篇论文载于《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等刊物,多次受邀为税务机关、行业协会、企业家开展税法讲座。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武汉市律协《律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中国税务律师实务》等著作编撰,著有《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

中南律税团队成员基本毕业于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知名法学院校,集结了一批税务系统、高校实务和理论专家。团队优势突出、服务体系完善,具备为客户解决棘手重大疑难复杂涉税问题的能力。(点击上图可查阅团队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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